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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有“法”护消费,筑“安”启新局——广东消保两部新规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点击:116时间:2026-10-12

《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点击可阅览全文)业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定于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这是广东省消费权益保护领域重要的组合立法,其中《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为全国首部跨法域大湾区消费维权协作地方立法。两部法规同步落地,标志着广东构建起全省统一、跨境协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新格局,为全省企业规范经营、大湾区市场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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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

















两部法规采取“综合+专项”的架构设计,形成配套制度体系:《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共7章67条,对经营者义务、新业态监管、特殊群体保护、消费纠纷救济作出系统性规定,聚焦网络消费、预付式经营等高频风险领域划定经营红线;配套出台《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共11条,打通粤港澳三地消费维权协作通道,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搭建跨境投诉转办、消费风险预警等工作机制,为破解跨区域维权难题提供了制度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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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亮点

















01



严管数字新业态,筑牢线上经营公平底线


立法明确禁止大数据“杀熟”,要求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严格规范自动续费、会员服务模式,不得默认选定、强制捆绑开通,扣费前必须显著提示,并且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者变更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的途径和方式;严禁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禁止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

02



规范预付式经营,防范市场经营履约风险


针对预付消费“跑路”等突出痛点,条例明确经营者开展预付费业务应当订立规范书面合同,清晰约定服务内容、退款规则;经营者停业、迁址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推动探索预付款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强化预付经营模式下经营者履约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建立稳健的经营风控体系。

03



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压实企业社会责任


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力度。针对老年人会议营销、健康讲座推销场景作出约束,保障老年人退货权利;网络平台企业必须落实未成年人模式,合理限制未成年人付费额度,不得提供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付费项目。

04



严控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守护消费者信息安全


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概括捆绑授权、停止服务胁迫等方式,强制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约束生物识别、健康医疗等敏感信息采集行为,划定经营活动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法律红线。

05



建立大湾区跨境维权机制,服务湾区企业对外开放


依托全国首创的大湾区消保协作立法,建立粤、港、澳消委会常态化联动,共享消费风险线索,优化跨境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实现跨境纠纷高效处置。市场主体开展跨境贸易、拓展港澳市场业务时,需适配大湾区跨境维权的新制度环境,规范涉外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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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而行


产服公司将紧抓两部新规实施带来的制度机遇,立足产业园区招商运营主责主业,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理念融入园区服务全流程。站在新规施行的关键节点,切实履行国企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在招商引资、企业服务过程中,强化消费合规风险提示,助力入驻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共同营造法治化、放心安心的园区产业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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